【發佈】 罕見!縱放比賽幼鴿判毀損罪
王己由/台北報導男子謝德永,不滿董姓友人分配賽鴿賭金不公平,憤而放走董某託他飼養的廿六隻賽鴿幼鴿,單純放鴿飛走的動作,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謝某已經觸犯了毀損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在一般人的觀念中,毀損,應該是毀壞無生命的物品,把幼鴿放走,並沒有發生死傷情形,也會構成毀損罪,實務上可說是相當罕見的案例。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司法院的解釋,刑法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所規定的行為客體「他人之物」,並不以沒有生命的物體為限,凡是屬於他人所有的一切有體物或無體物都是。
本案被告謝某,將告訴人董某所有的賽鴿放走的行為,在物理客體型態上,雖然沒有發生幼鴿被殺死或擊傷的外觀損害,且在物的權利歸屬上,仍屬於董某所有,但考量幼鴿飼養目的和效用,是為了將來參賽之用,這些放走的幼鴿,因尚未訓練完成,故飛回的可能性極低。
判決理由說,縱使可以找回來,所須耗費的時間與金錢也會不小,故可以認定謝某把幼鴿放走的行為,已使賽鴿的幼鴿喪失其目的和效用,達到不堪用的程度,行為觸犯刑法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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