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藥廠應設置儲存倉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劃分待驗、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
二、儲存須冷藏或為劇毒者,應具備適當之儲存場所。
第八條
藥廠對於無菌產品之製造、加工及分裝,應於無菌作業場所作業。
前項無菌作業場所,應視情況需要,具備下列設施:
一、易清洗消毒之地板、牆壁及天花板。
二、溫度與濕度之控制系統。
三、能保持正壓之高效率空氣過濾系統。
四、工作環境監控系統或措施。
五、使廠房及設備保持無菌狀態之清潔、消毒及其維護系統。
不能於最後過程滅菌之無菌產品,其無菌作業場所除應遵循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高效率空氣過濾器、使無菌空氣循環之層流裝置、避免工作人員及物品進出影響無菌狀態之設施等,以維持高效能無菌操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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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力來自於成功經驗的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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