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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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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損失......97元
其它損失............因人而異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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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了信用.對鄰居而言.至於金錢是小錢.因信用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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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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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繼續猜,我是在網上找到的
那個人也尚未宣佈答案,一知道答案 馬上宣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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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風部落格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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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197元.不知道對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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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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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太多了 ;損失那張100元假鈔-利潤3元=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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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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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輕人所給的假100元向街坊換到真的100元
然後找給年青人真的79元尚有真的21元在手 後來還給街舫100元此100元尚含手中之前賣物所留下的21元 所以自己金錢所損失的是找給年輕人的那79元 然後再加上物品成本18元以及應有的利潤3元 所以我猜是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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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鴿名長久 銘系永流傳 此篇文章於 01-14-2007 09:00 PM 被 赤兔馬 編輯。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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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的盲點在那假鈔上
換個方向想 如果年輕人拿一張紙來買東西 那老闆是不是等於給他79元外加把18元成本的禮品送給他 這就虧了97元 外加應得的利潤 3元 把紙拿去跟街坊換錢 一來一往並無損失 所以修正先前的說法 >>>老闆賠給年輕人79元 >>>老闆本身成本產品18元 >>>老闆少賺了應有的利潤3元 >>>所以我認為 賠了100元 今天再思考後的答案 就當作對方拿假鈔買東西 把假鈔拿去換錢被退回的意思是一樣的 我是把買賣 換錢 分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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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菊 東 籬 下 ------ ------ 悠 然 見 南 山 采悠坊----- --我是台湾人在大陆江苏的苏州常熟市-- 此篇文章於 01-14-2007 09:34 PM 被 采悠坊 編輯。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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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告到官司,還有牽涉法律層面不得償失的賠償損失呢?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適用之紙幣,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新台幣是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來發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迴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成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指出應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目前偽造新台幣的行為,都要依比刑法為重的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來處罰,最高刑度可判處無期徒刑。最低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買偽鈔的人有沒有刑責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而收集或交付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也要遭受法律的處罰。所謂收集包括收買、收受、受贈、互換等依切收規自己持支配之一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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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氣和能慧定 沉默淬煉得恆毅 功夫貴在持修養 精進圓融守品性
此篇文章於 01-14-2007 10:18 PM 被 VAN 編輯。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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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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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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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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