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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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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否則 步入你第二步陷阱不知還要花費多少心力和金費 唉 這麼大的人了 還要人家怎麼講你呢 阿彌陀佛 善哉 善哉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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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第三人可告發(包括「任何」知有犯罪嫌疑的人,而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的「公務員」,則一定要告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也可以主動偵察。 2. 在追訴權時效內,告訴的提出沒有時間限制。 3. 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提出告訴後撤回,檢察官仍須繼續偵辦。如果已經起訴後撤回,法官仍然要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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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多事種芭蕉,早也瀟瀟晚也蕭蕭。 是君心緒太無聊,種了芭蕉又怨芭蕉。 是誰多事送風鈴,早也叮嚀晚也叮嚀。 是君身世恁飄零,既喜風鈴又怨風鈴。 此篇文章於 09-06-2007 12:43 PM 被 simon 編輯。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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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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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雲林斗六鎮北的小文.請大家多多指教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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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文章發一篇就好....
幹嘛一直重複發相同的文章... 跟那位Q8000一樣喝醉了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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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可愛的阿明"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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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慚愧!真的電視看太多了。兄台既熟讀法律,對此事件有什麼看法,請兄台明示。好讓大家有個方法治他。[QUOTE=kpin566]事實上,刑法上並沒有公訴罪,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一般社會大眾的用語都是以公訴罪來稱非告訴乃論之罪,事實上是有錯誤的,因為公訴是與自訴相對的。亦即,由被害人或其他有提起自訴權之人(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向法院為刑事自訴,那我們稱提起"自訴"。如案件是由檢察官偵查終結...[/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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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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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犯的是冒用他人(黃純正)名意罪......不知是否有東石鄉的會員...可否先前去查看他留在聯盟的資料(住址)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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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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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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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明年春天有個約會。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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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治他......
他騙你什麼... 您吃了什麼虧.... 那你去告他好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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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可愛的阿明"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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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閣下你是他親氣還是跟他有什麼關係?我需要一五一十的向你報告嗎?如果需要只能向您報告,我連一根鴿毛都沒看到。如果你想豎立敵人煩請加重你的語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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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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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很多人跟此事完全沒有關聯...
可是卻一直在旁邊喊打死他..打死他.. 請問這些無關此事的...爲何要治人於死地... 是非對錯..應該由當事者跟被害者去處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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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可愛的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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