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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05-01-2005, 12:20 AM
vance vance 目前離線
我最快樂
 
註冊日期: Aug 2003
文章: 155
vance 正在向一條出名的路上前進,路途艱辛,看他的了!
笑嘻嘻 停車繳費申訴

罰單申訴單
這太棒了!!
如果你有逾期停車單 只要填此函寄回停車逾期600元寄發的
監理所就可申訴! 不用繳600元! 只要繳原停車費即可!
請轉寄給有開車的人!








基隆監理站
主旨:

本人陳佳絹 (ID: G220418196 ),車號 7269-ED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十二日於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本人於九十四十二日駕車駛離基隆市仁一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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