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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賽鴿協會 恆春飛鴻分會海上競翔規則
高雄市賽鴿協會 恆春飛鴻分會海上競翔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規則係本會規則訂定之,凡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 各季比賽日期、地點、放鴿時間,均依照高雄市賽鴿協會或本會所訂。 第三條: 各季比賽報到日期,須配合「高雄市賽鴿協會」及本會報到日期並提交委員議議決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四條: 參加本會各種比賽,以目前本會會員為原則,但會員若積欠本會任何一種款項而尚未繳清前,不得參加任何比賽;如被查覺,其所參加比賽鴿全部失格。 第五條: 本會各種比賽隻參加鴿必須佩帶本會所售出之腳環,偽造者全舍參賽鴿失格;已繳款項全部沒收,並開除會籍,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比賽鴿公環或特環,如發覺破裂磨薄或改造破壞,該鴿失格。公環如因品質不良,外部自然裂痕, 經確定無擠環行為者,則有格論。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參加比賽,以該鴿舍之鴿報到,不得與他鴿合併。有違者,比賽鴿全部失格論。 第八條: 比賽審查場所,使用鴿鐘及跑鴿者設在本會辦事處,有修改另行通知。 第九條: 各比賽鴿到審查場所報到之交通工具,任其使用。 第十條: 比賽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失格論: (一) 歸返鴿無檢鴿印章私章;印證不符者,以作弊論處。 (二) 每季比賽鴿自第一次幼鴿檢驗後,比賽鴿如有任何事故,不得再重新佩掛其他幼鴿,否則皆以失格論。 第十一條:各季各關比賽前之檢鴿應在限定時間內,依照指定地點報到,若有逾時,處分如下: (一) 比賽鴿逾時五分,則該鴿歸返時間加五分,扣該次比賽歸返時間(入關)。 (二) 若逾時超過六十分,則該逾時鴿失格。 第十二條:鴿隻如撞擊或其他因素致使腳爪歪曲、結腫瘤等情形,需報備,經檢查查准後方可比賽。 第十三條:各會員向本會報到,檢鴿或審查場之各項登記簿暨參加友誼賽報到登記……等,應自行注意審查員、檢鴿員是否登記…等;應自行注意審查員,檢鴿員是否正確。如察覺有錯誤時,必須當場請求更正,否則失格。審查員疏忽的錯誤,由本會負責更正。 第十四條:比賽期間如有作弊,被查覺者,除依法究辦外,應予賠償一切損失,並開除會籍。 第十五條:各季要達成伯馬,必須要有五鴿舍、五隻鴿,方成立。一但未達成伯馬條件,則依歸返鴿領取百分之四十獎金,百分之六十由前一關或前面綜合成績分配獎金(維持公佈腳環等數、暗組等數)。 第十六條:各季比賽成績經公佈後,如有異議者: (一) 五關綜合成績應在星期三晚上九點前,提出異議書但口頭無效。 (二) 單關友誼賽應在星期日晚上九點前,提出異議書但口頭無效。 第十七條:(一)各季比賽結束時間,以會議記錄議決分速計算。 (二)本會第一次特環繳款鴿數,決定該季結束關歸返鴿隻比例如下: 1. 四九九隻以下,十五隻結束。 2. 五○○隻│一○○○隻,二○隻結束。 3. 一○○○隻│一四九九隻,二五隻結束。 4. 一五○○隻│一九九九隻,三○隻結束。 (三)特比環以十萬為一等。暗封比綜合成績。 (四)暗封:以三萬為一等,如遇暗組齊組或多隻時以伯馬論之。如遇各組只剩一隻時,以成績最優等論賞。(賞一不賞二)。 (五)單關友誼賽:以二萬一等,多隻組比尾隻。淘汰組二萬一等。(入關有成績以成績論賞)無成績各組平分。 第十八條:各季比賽以有格關計算。(海上放鴿時參照高雄市賽鴿協會海上競翔比賽辦法)。 (一)首關遇到逾時未有歸返鴿時,依照下列方法處理之: 1. 首關遇全滅時,繼續舉行第二、三、四、五關比賽,但只限有首關檢鴿印之歸返鴿參加。 2. 第二關又遇全滅時,繼續舉行第三、四、五關比賽,但只限有第二關檢鴿印之歸返鴿參加。 3. 第三關又遇全滅時,繼續舉行第四、五關比賽,但只限有第三關檢鴿印之歸返鴿參加。 4. 第四關又遇全滅時,繼續舉行第五關比賽,但只限有第四關檢鴿印之歸返鴿。 5. 第五關又遇全滅時,以第五關經有關檢鴿之比賽鴿平均分配相關獎品。 (二) 比賽進行中,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依照左列方式處理:(配合第十七條規章) 1. 第一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二○隻以上時,即結束比賽,並評定單關及綜合等位。無達成五鴿舍五隻鴿(伯馬條件)時,歸返鴿領取百分之四○獎金。其餘百分之六○以受檢鴿平分,以一隻論不以全總論。 2. 第二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二○隻以上或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並依第一、二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但全滅時以第一關成績計算。 3. 第三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二○隻以上或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並依第一、二、三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但全滅時以第一、二關成績計算。 4. 第四關比賽歸返有格鴿,未超過二○隻以上或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並依第一、二、三、四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但全滅時以第一、二、三成績計算。 5. 第五關全滅時,以第一、二、三、四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 第十九條:地面距離之測驗法:自各會員鴿舍入口直下地面,就近起至審查場地面界線止,為地上距離一機車1公里扣1分。地面距離會員自行填表,本會依照規定核算,自行填表之距離自行負責,若有少填不予追加。 第二○條:各會員鴿舍,如有遷移變動時,在該季報到前自動向本處申請變更,同時聲報地上距離,否則該鴿舍比賽鴿分速不予計算,應為全部失格之。 第廿一條:各會員參加各季比賽時間,至比賽結束止,應時常到本處查看公告,否則違反時照章處理。 第廿二條:放鴿車如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比賽鴿死亡時,每隻賠償三○○元,不得異議,單關或綜合友誼賽依最後檢鴿隻數為準退回(以隻數平分)。 第廿三條:特環暗組及辦友誼賽扣百分之六。 第廿四條:本會公鐘規正標準時間,依據電信局自動報時為準 第三章 審 查 第廿五條: (一)各關比賽當日放鴿時間算三小時,如遇發放防空警報時,當日比賽無效,並另訂補辦比賽日期、地點,但只限該關有檢鴿之比賽鴿參加。 (二)如遇海上、陸上颱風時,鴿車不來,則不驗鴿(一切以公佈欄為準,以後比賽皆以此為準)。每關比賽檢鴿時間,會員需主動至會場公佈欄了解。 第廿六條:各關比賽鴿依高雄市賽鴿協會簽證為準。 第廿七條:分速計算法: (一)單關:各歸返鴿時間減掉放鴿時間,所得分數,換算實飛時間。實飛距離除以實飛時間為分速,需算出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四捨五入係指分速超過七○○公尺或八○○公尺以上時,行之;海上比賽六○○公尺以上)。 (二)綜合成績計算法:綜合距離除以綜合實飛時間就是綜合分速。 第廿八條:當關未經檢驗之比賽鴿一律失格,例如:前關比賽有格鴿在本關檢鴿中遺失或傷亡……等無法參加檢鴿者(限活鴿),其以前所有成績不予追認之,僅該鴿承認前關各項組獎內已有獨得之組及當關星期五集鴿,淘汰組已達強制分等之各項組別。 比賽歸返鴿如死亡、暴斃,該鴿失格,本會無負責之理由,此案已有前例。 第廿九條:比賽成績以分速高低、次序定之,如二隻以上同分速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三○條:會員對本會審查組指裁事項不服時,配合第十六條規則,以書面申請,由本會理監事處理裁決。 第卅一條:在審查場滋事、吵鬧、打架而嚴重妨礙審查時;視為擾亂會場,該員比賽鴿全部失格並取消該會籍。 第卅二條:本會有抽籤檢放鴿之決定權,拒絕抽檢、監舍者開除會籍,比賽鴿全部失格處理。(決定「方案」、「時間」以發文為公信)。 第卅三條:比賽中有任何糾紛,需支付款項時以當季獎金開支,所剩餘額配發獎金。 第卅四條: (一) 歸返鴿報到時,請會員詳查是否被他者作記號,如未發覺進入會場,該鴿一律失格。受髒油污染之鴿子單關(當關)比賽印章需能核對,經識無誤則有格。(比賽鴿不得染色,受傷塗藥者除外,但須報備審查組)。 (二) 星期五集鴿或星期日歸返鴿需核對當關底冊留存印章、羽翅印章,如有輪翅換羽掉落,則至少保留一羽一章。無一羽翅印章核對或印章不符該鴿失格。 (三) 各項組獎及單關組獎之同一小組內,如果鴿號有重複時,以上項之組為準,下次組之重複鴿號,僅該鴿號以寫錯棄權論。即各項組獎之鴿號如有填錯(少填或多填號碼均包括在內)各鴿舍需自行負責,僅寫錯鴿號依棄權論。 第卅五條:本規則未盡事項得由理監事會議決議處理。(以該季結束時間分速計算) 第卅六條:比賽時不准配掛私環或塑膠環及其他物品,經查覺該比賽鴿失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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