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工具 |
#1
|
|||
|
|||
【求助】誰可提供建築法規25條
朋友ㄉ種鴿舍被提報違建
說違反建築法規25條 |
#2
|
||||
|
||||
引用:
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 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隻路邊菜菜菜鳥 |
#3
|
||||
|
||||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91.10.22.)
十五、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之違建在不妨害公共安全原則下,其違建可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另 行續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 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 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 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 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違建查報作業原則23.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隻路邊菜菜菜鳥 |
#4
|
|||
|
|||
山佳先生
是哪位友人阿 是姓唐或是性何 |
#5
|
|||
|
|||
引用:
以上一位警察朋友提供的實戰方法。 |
#6
|
|||
|
|||
引用:
|
#7
|
|||
|
|||
引用:
|
#8
|
||||
|
||||
引用:
花蓮縣是找工務局問,http://www.hl.gov.tw/prvlaw/ 查看一下.295城4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城鄉發展局91/9/17詳全文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隻路邊菜菜菜鳥 此篇文章於 03-29-2006 05:08 AM 被 羅賓蔡 編輯。 |
目前查看此主題的會員: 1 (0 位會員和 1 位遊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