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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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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請大家一定要看
哎!注意哦
自己燒錄的CD要說是夜市買的,粉重要,有盜版 CD 的人一定要看持有盜版 CD 的人一定要看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您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告訴大家幾個觀念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 , 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如果你買盜版 cd 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3. 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違反第 92 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下徒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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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光碟還是買正版的好啦 不但有收藏價值 還可以拿去給大明星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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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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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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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jw!onuUfcbHQkdzkCx_axp3我是毛毛蟲阿全.有空來逛逛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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ㄏㄏㄏ被破解了
真是恭喜大家免於被移送的風險 很多人不知道 一不小心就被移送 要牢記在心喔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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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臨檢的對象,應該是被鎖定的.
對於警察臨檢權有適度的加以限縮,為了避免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不准警察濫權執行臨檢。
•• 臨檢進行前應告知「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等在場者,實施臨檢的理由及出示證件,且應採取適當方式預防可能之危害。 •• 對人的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要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所謂比例原則: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原則。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利益均衡原則。 •• 對場所的臨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該限於「已經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其中的處所若是屬於私人居住的空間,則應受到與住宅相同的保障。 •• 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須經由法院審核為原則。 •• 不得隨意要求臨檢人至警察局進行盤查,而且除非有違法事實,否則查明身分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通盤檢討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 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提供訴訟救濟的途徑:在完成修法前,受檢人可以在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在場執行人員認異議有理由者,即停止臨檢。 •• 受檢人可以請求開立載明臨檢過程的文件。 所以像從前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不行了。賓館房間內除非有客觀不法的事實,否則在未持搜索票情況下,將不能進去臨檢。對於在酒店消費的顧客,仍然要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認定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才可以臨檢而且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出示身分或通通帶回警局。也不能在路上說看你形跡可疑,就要求出示身分證明。 但是有「特殊且明顯之事實」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時,警察還是可以進行臨檢。 遇到臨檢,千萬、絕對、不要拒絕,因為拒絕臨檢的話得面對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鍰甚至於妨害公務,拒絕酒測會罰多少你也有數吧!因此一定要配合檢查,但是你可要求說明理由,還可看一下他的證件,如果你能辯倒警察甚至於可以要求中止臨檢,當然警察可以拒絕中止,接下來就出示證件配合檢查,未帶證件時就說出家裡的電話或者提供能夠證明身份的方式,讓警察查證。 只要查核身份無誤就可以立即離開,但警察通常會「請」你下車及打開行李箱或背包,過去大家怕麻煩所以就照做,現在你非但不用打開行李箱,而且可以大膽而客氣的要求出示搜索票,警察很堅持的話就要求開立臨檢過程單。真的不想讓他看就這樣說:「我的身分沒問題的話,我現在就要離開。」這時的口氣要和緩堅定,最好不要和他槓上,跟警察吵起來他可以說妨害公務,罵警察是公然污辱,碰了他就是襲警,所以事後再來算帳,如果警察拒絕開立臨檢過程單,那更好記下背章號碼投訴他。 這涉及到最基本的人權觀念-「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判刑確定前是無罪的,簡單的說:我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出示搜索票,你的權利,現在可以要求開立單據,甚至於你不滿意的話還可以投訴他、告他,這就是民權。 所以,只要你不是盜錄CD販賣的現行犯,一般人持有CD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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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力來自於成功經驗的累積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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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你了,如此詳盡的解說,讓我對人權有更深的認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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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面對每ㄧ件事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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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盜版CD在自家車上用~ ~ 又不是在[公開]遊覽車上使用~ ~ 應該沒罪吧! 就像我在家裡看A片一樣~ ~ 不是嗎?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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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強力支持正版 行動絕對支持盜版 除非有典藏價值的精品 不然正版的實在賣的太貴了 很多都是一次性商品也貴的要命 實在不是荷包能支應的 老天爺原諒我的錯吧 等我中大樂透 我一定轉支持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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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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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阿請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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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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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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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氣和能慧定 沉默淬煉得恆毅 功夫貴在持修養 精進圓融守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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