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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人民所享有的權利,民主台灣的人民自然也享有同等的權利。我們期望透過進一步的討論來了解「言論自由」的真意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裡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告訴我們,中華民國的人民得享有「言論之自由」。關於這點,阿扁即使制新憲或修憲法都不至於會被排除在外。再來看看吳庚大法官之大法官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黃碧芬律師的說明是「如果虛構一個事實陳述,這就是誹謗,但是如果對某一個存在的社會現象,或一般人皆可得而知的事實,加以評論,即使句句難聽,慘不忍睹,我們還是要尊重他的言論自由。」「以『非常報導』所播放泛藍陣營認為低級下流的部分,演員的對話口白,例如:宋主席得官癌也只是一種對於宋主席言行的評價;連主席軟弱也只是對於連主席做事的評價,這只是一種評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就如同宋主席高分貝罵該光碟下流,「下流」也是令人不舒服的語言,但也是一種評論,而不是陳述事實。」 在此,我們不討論有關「非常報導」光碟事件所衍發出來的政治口水,請網友就「言論自由」來加以討論。 再來說說網際網路上是否有言論自由?! 網際網路是一種新興的傳播媒介,有人稱之為虛擬的世界。也就是因為有「虛擬」的說法出現,因此一般人都把網路視為極端自由、可隨心所欲發揮的媒體,而且由於相信自己的身份不會曝光,部份人在使用時,言論也格外放肆、不負責任。那麼網際網路上的言論是否接受現實法律所規範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目前並沒有一套專門規範網路網路言論的法律出現,但因為在網際網路上發表不合適的言論而觸法挨告的案例依然可見,這也破解了網際網路並非虛擬世界而不受任何規範的想法。 不可否認,在網際網路中雖不乏有識之士提供精闢獨到的見解,但純屬唬弄甚至惡意抹黑的言辭也不在少數。如果任由謠言傳佈,恐怕對於現實社會、企業或個人會有所傷害,而且對於受到惡意中傷的個人和企業,似乎也有欠公平。但反過來說,若因此就對討論內容進行監督和過濾,又似乎在暗示網友沒有足夠的判斷力分辨討論內容中的價值與可信度,再者,除了可能妨礙民眾的言論自由之外,也可能助長企業消除不利聲浪的企圖。也因此聯盟並不想抵壓或箝制鴿友在網路上的言論,希望透過法令的了解使每位鴿友都能發表各種精闢獨到的文章來讓鴿界更進步。 其實,我們只要再回過頭來看看憲法第二十三條所闡述的,「自由」的界限在於不妨害他人之自由,網路上言論自由的界限亦應以不侵害他人之權益為前提。由此,言論自由的界線更為清楚明白。也因此我們不可隨意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或倚重為檔箭牌,濫用所謂的言論自由。 由於本人文筆稍差,願虛心接受鴿友的批評與意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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嘩...
小寶寶你昨天晚上就在忙這篇呀!?
真是太厲害了! 平常你不太多話的咩.... 一要講起話來頭頭是道呢! 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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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給阮一個夢 未記人生的苦澀 真正想要對你講 甘擱有別項 是你放阮一個人 走過風雨的思念 真正想要對你講 心中無別人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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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言論自由是要表現於勇於負責上,不要話敢說自己卻不敢承認那算甚麼,以這次非常光碟案來講,演員沒錯,但錯的是不敢承擔 ,你都有拿演員費了就要負工作權責 ,不然哪天老共也拿了二十萬請她拍一齣, 醜化台灣的光碟 ,事後再講說我不知情全都是導演剪接的,導演是誰我不知道說的過去嗎?所以敢講就要敢負責這才是言論自由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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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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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大家都有言論自由
但是我們大都討問賽鴿事件較多 盡量不要討論政治問題 以避免不必要困擾 所以我們還是以賽鴿話題比較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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